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对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力度,对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进行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其他稳岗返还条件仍按原政策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执行,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不分级或未明确分级的统一为15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其他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条件仍按原政策执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职业培训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各地要加大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力度,增强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
四、实施降低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仍按1%(即单位0.7%、个人0.3%)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为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五、保障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参保缴费满1年(含)以上的,按3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2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180元/月计发。失业补助金逐月发放,且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入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性强,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掌握吃透政策标准,坚决防止错发、乱发,错领、冒领等现象发生,确保基金安全。要结合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和“对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要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加强数据比对核查,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失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七、加速推进政策落实见效
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一系列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民生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落实“六稳”“六保”的重要举措,对于企业纾困帮扶、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保就业载体具有重大意义。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主动作为,积极工作,抓紧抓实抓细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
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接到通知后要抓紧时间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争取在六月底前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资金返还到位。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入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行动,提高服务意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便失业人员申领,经办机构要提升经办时效,按照规定及时审核业务,确保各项待遇及时发放到位。三是实施稳岗补贴“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各地在实施稳岗补贴返还政策时,不需要企业再提供申请材料,经办机构可通过与税务部门沟通,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进行返还。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四是规范稳岗返还办理流程。县区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要对审核合格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进行汇总,填报《XXX县(区)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情况申请表》(见附件1),报市劳动就业处征缴科,市劳动就业处负责对县区工作的指导,汇总全市需要返还的数据材料,填报《统筹地区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情况申请表》(见附件2),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审批。
八、加强工作调度
各县区每月30日前按时向市局上报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好的做法,工作亮点,先进典型,落实成效。市局将对各县区工作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对落实政策不力的县区进行通报。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1.XXX县(区)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情况申请表
2.统筹地区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情况申请表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4日
附件1
XXX县(区)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情况申请表
年 月 单位:人、万元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法人 代表 | 上年初 职工人数 | 上年末 职工人数 | 裁员人数 | 裁员率 | 上年度 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 返还比例 | 返还金额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 | ||||||||||
县区经办机构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复核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区人社部门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此表由县区经办机构汇总填制一式四份,分别由县区经办机构、县区人社部门、市级经办机构、市人社部门各一份。
附件2
统筹地区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情况申请表
年 月 单位:人、万元
序号 | 单位名称 | 法人 代表 | 上年初 职工人数 | 上年末 职工人数 | 裁员 人数 | 裁员率 | 上年度 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 返还比例 | 返还金额 | 企业所在县区 |
1 | ||||||||||
2 | ||||||||||
3 | ||||||||||
合计 | ||||||||||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复核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统筹地区人社部门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此表由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填制一式三份,分别由市级经办机构、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