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段松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进行参公改革、给予仲裁院工作人员发放相应的办案津贴,基本工资标准参照公务员薪资水平进行相应的提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我省目前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劳动仲裁是作为诉讼的强制前置程序,但本应作为分流人民法院办案压力的劳动仲裁却存在很多制度上的硬伤,如劳动仲裁机构定位不清,劳动仲裁行为性质不明等。目前,我市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加上市本级共10个,皆为公益类全供事业单位。仲裁员的职业发展受限,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待遇低,晋升渠道极少,职业发展道路严重受阻,不少优秀仲裁员辞职转岗造成人员流失严重,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为了有效减少优秀仲裁员人员流失,我们曾多次向上级部门建议,提高仲裁员的相关待遇,创造拴心留人的环境,但目前受机构改革的限制,仲裁机构参公管理推进缓慢。按照参公单位审批程序,事业单位提出参公申请,主管部门申报,市委组织部审核,省委组织部审批。因我市事业单位改革正在进行中,市委组织部正在对全市参公单位改革进行调研,我局将积极与组织部沟通,待时机成熟,我们将按照相关程序积极进行申报,争取早日加入参公队伍。
二、关于给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发放相应的办案津贴,基本工资标准参照公务员薪资水平进行相应提高的建议。按照河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77号)文件规定,仲裁办案津贴不在文件规定的发放范围。关于提高薪资问题,机关工作人员会按照职级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定期调整。
三、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引进人才的建议。各仲裁机构在有空编的情况下,每年都可以通过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向组织部申报。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