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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局办公室       浏览量:4426       发布时间:2021-01-06 09:24
局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将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及时予以更新。

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驻马店市人社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驻马店市健康路476号

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联系电话:0396-2834780

传真号码:0396-2812996

通讯地址:驻马店市健康路476号

邮政编码:463000

电子邮箱:zmdrsj@163.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主动公开。

1.驻马店市人社局网站(http://hrss.zhumadian.gov.cn/)

2.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向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印,也可以在驻马店市人社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

(二)申请方式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处理

1.受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进行登记,从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2.办理。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予以答复;如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1)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本机关尚未制作、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事项表述不清楚、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答复

本行政机关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电子版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费用。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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