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人社医疗〔2015〕1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2015〕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企业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下调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请各县区和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