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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的通知
来源:局办公室       浏览量:563       发布时间:2015-05-18 11:38
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的通知

 

市各企业、事业单位,中、省属驻驻单位: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原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制度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6]2号)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于2014年3月1日至5月30日对市各类用人单位和中、省属驻驻企事业单位上年度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书面材料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的范围

    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直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中、省属驻驻企业和事业单位,获2012年度A级和B级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的单位除外。

    二、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的时间和地点

    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的时间为2014年3月1日至5月30日。《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年度审查表》的领取可登陆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www.hazmd.lss.gov.cn)进行下载,报送审查地点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解放路529号农行大厦东50米路北处)。联系电话:2883723

    各有关用人单位务必在4月15日之前报送《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年度审查表》及相关资料接受审查。对不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的用人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视情况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并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2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附: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及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用人单位执行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情况;

9、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书面材料报送要求

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所有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

2、上年度6月份全体职工花名册(含姓名、身份证号、劳动合同期限等,100人以上单位可报送电子版);

3、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材料;

4、上年度6月份全体职工考勤表及职工工资发放表;

5、上年度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及缴费凭证材料;

6、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7、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

8、从事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

9、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证;

10、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务人员花名册;

11、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1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求提供的与书面材料审查相关的其他材料。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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