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天中人才绿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16日
天中人才绿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驻发〔2018〕9号)精神,给在驻马店市工作、居住的高层次人才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增强高层次人才对驻马店市的认同感和归宿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中人才绿卡(以下简称“人才绿卡”)是集成各项人才政策服务的一种凭证。
第三条 人才绿卡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参与,分别负责落实人才绿卡服务事项。
第四条 发放对象:
(一)全职引进或我市新入选的顶尖人才(A类)、领军人才(B类)、拔尖人才(C类)(具体参照《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附件1),可申请人才绿卡A卡。
(二)全职引进的高级人才(D类),主要是指具有普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全职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E类),主要是指急需紧缺的具有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特殊技能或特别贡献的其他人才,可申请人才绿卡B卡。
根据我省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以上标准可适时调整并实行动态发布。
第五条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市人社局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人才绿卡。
第六条 持卡人凭卡可享受各相关部门提供的便利、优质服务:
(一)入户快捷服务:持卡人本人及其配偶、未独立生活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驻马店市的,由落户人或者落户人委托接收单位持人才绿卡、身份证和户口簿向公安部门申请,公安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即报即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子女教育服务: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的子女在基础教育阶段,可按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园)手续。人才绿卡B卡持有人的子女在基础教育阶段,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当地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
(三)社会保险服务:市人社部门开设专门绿色通道,指定专人为人才绿卡持有人及其配偶、子女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提供政策咨询、办理手续服务。到驻马店市之前已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手续齐全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医疗保障服务:对持卡人公布全市各类医学科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可以及时联系到相应学科的专家;开设绿色通道,提供定制服务,每人明确一名联络医生,提供医生姓名、专业特长及联系方式;定期组织健康讲座、健康咨询、发放保健资料、每年组织持卡人进行一次健康体检。(责任单位:市卫健体委)
(五)旅游出行服务:持有人可凭卡免费乘坐市内公交,到全市范围内3A级以上景区景点免费领取首道门票游览。(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文广旅局)
(六)住房保障服务:人才绿卡A卡持有人在我市无住房、选择居住人才公寓的,分别免费提供1套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在我市无住房的人才绿卡B卡持有人申请人才公寓,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租金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的平均租金,并由用人单位对承租人给予一定的补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驿城区政府、经开区、高新区、示范区管委会)
(七)创业创新服务:鼓励持卡人才申报国家、省、市人才工程和科技、产业计划项目,争取各级政策支持。人才引进单位应及时申报,相关部门应优先做好政策和程序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工商税务服务:人才绿卡持卡人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申办设立、变更、注销等企业登记事项时,市场监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即时承办;在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优先为其办理各项涉税事宜,提供定制式专属服务和一对一个性化服务。对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3年内由当地政府根据本人贡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奖励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财政予以返还。对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按规定纳税(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九)出入境和居留服务: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无签证或持非R字签证来我市的,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入境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办理居留许可;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可直接通过有关部门向国家部委推荐申报永久居留证。(责任单位:市出入境管理局)
第七条 持卡人到定点服务部门、窗口办理相关业务或享受相关服务时,须向受理人员出示人才绿卡。
第八条 因职务调整、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人才绿卡发放条件的,注销其人才绿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服务和优惠。
第九条 人才绿卡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需办理资格确认手续。对于不配合资格确认的,终止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服务和优惠。
第十条 人才绿卡仅限持有人按照规定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反者终止其享受相应服务和优惠。
第十一条 人才绿卡遗失时,持有人应及时到市人社局挂失、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对使用虚假材料取得人才绿卡的,由发证部门收回其人才绿卡并予以注销,同时将个人纳入诚信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