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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事特殊工种参保职工 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从事特殊工种参保职工 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通知驻人社函〔2020〕47号
来源:局办公室       浏览量:1716       发布时间:2020-06-01 16:28
局办公室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相关参保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从事特殊工种参保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工作,进一步规范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申报流程,着力增强广大社保经办人员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审批和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豫劳险19994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34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要求,经研究,现将从事特殊工种参保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规范如下:

申请对象

全市范围内国有企业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简称特殊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可以申请退休。集体企业职工参照执行。其他曾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申报时间

我市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每季度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之前报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逾期报送的,本季度不再受理。

三、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档案托管人员向人事代理机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机构提出退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提前退休申请书,申请书须本人签字确认;

2.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表一式份,粘贴2寸照片(该表须写明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年限,申报特殊工种文件号,本人申请一栏须本人签字确认);

3.呈报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并加盖印章的退休公示表;

4.申请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二)单位呈报。呈报单位要对申请人的年龄、从事特殊工种的行业工种、年限、本人签字情况和缴费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特殊工种的认定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本人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情况记载不清楚的,应当通过提供工资表、特殊岗位津贴费补助表等能够说明情况的相关原始材料予以证明并在本单位职工工作场所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公示结论由申报单位、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将公示报告和其它退休档案一同申报。市直单位直接由单位经办人员报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各县区由人社局统一汇总后报送,报送时需同时报送初审材料审查结果,附申报人员信息。该审查结果需有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不接受个人申报。

四、退休审批

市局养老保险科会同经办机构在本季度月末对该季度受理的退休申请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再次审查,经共同审核后,将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人员名单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印发至市直及各县区。同时市直单位符合退休条件人员档案集中报送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县区人员的档案由县人社局社保股报送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并通知职工所在单位到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办理待遇核算等相关手续。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档案,退还给所在单位,并做好退档登记和解释工作。

、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本着对社保基金和职工权益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向市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县区有关企业,由县区人社部门负责上报。

(一)严格审标准。各单位在退休手续办理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规定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严格按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种目录执行,严禁扩大范围,严禁不同行业企业之间比照执行。严禁各有关单位推卸责任和上交矛盾,甚至不符合条件的职工申报。

(二)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每半年对市直各单位及县区特殊工种报送数量、工种和审批过关率进行汇总分析,对于报送及时,审批过关率高,与正常退休申报数量比例合理的,在年底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推荐,对于报送不及时,审批过关率低的单位和县区要查明原因,属于工作消极,把关不严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严肃监督问责。对于随意放宽标准申报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于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或人社局经办人员参与造假的,要报其主管部门,将有关人员调离经办岗位,并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不负责任,将矛盾上交或在经办中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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