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驻马店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7日
驻马店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申领按《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补助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丧葬补助费。
三、补助标准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标准为12个月市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10元),并随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同步调整。
四、领取条件
申领人员应当在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持户籍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到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到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超过6个月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的,不得领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城乡居民从其死亡次月起,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五、办理程序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死亡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时,按照《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实施办法(暂行)》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填报《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申请表》,按规定办理流程经县(区 )社保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补助费发放到位。
六、资金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所需资金由县(区)级政府财政全额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七、工作要求
我市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我市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政策落实,切实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申请表
附件
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丧葬补助费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码 | 与参保人关系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参保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死亡日期 | 联系电话 | ||||
丧葬补助金(元) | 个人账户储存额(元) | ||||
一次性支出合计=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元) | |||||
申请人声明: 以上填写内容正确无误。 申请人: 年 月 日(盖章) | 村(居)委员会意见:
协办员: 年 月 日(盖章) | ||||
乡镇(街道)社保所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盖章) | 县(区)经办机构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