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按规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自主选择”相结合的住房保障方式,满足引进人才差异化的住房需求,积极构建人才安居乐业的保障机制,以快捷、方便、有效、开放的引才政策吸引和留住海内外优秀人才,为实现新时代驻马店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公寓政策制定、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市人才办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分配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政府投资人才公寓项目资金。市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本着“宜居宜业”的原则,与产业布局、高校和科研院所分布、人才结构相匹配,按照距离适中、布局合理、交通便捷、环境优美的要求进行选址。在规划建设中,应同步配套完善商业、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条 首期人才公寓拟建200套,随着人才数量和房源需求的增加,适时续建。
第七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方式
1、政府统建。本着“节约资源、改善环境、优化服务”的原则,由市政府统筹辖区内引进人才规模、层次和预期引进数量,定期集中新建一批人才公寓,供引进人才居住,解决各类引进人才住房需求。
新建人才公寓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范围,按照足额保障、相对集中、规模适当、面积适中、设施齐全、环境良好的总体要求,集中或分片新建人才公寓,公寓面积、户型设计、建设规模等方面充分尊重用人主体和引进人才的需求,在公寓面积上要体现优越性,在户型设计上要体现实用性,在建设规模上要有超前性。政府新建人才公寓,公寓面积应明确不同标准,建设规模应有一定的预留空间。
人才公寓新增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国土部门根据人才公寓建设用地申请,在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竞买人为市、县(区)政府性投资公司(机构)。人才公寓土地出让参考价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确定。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以及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综合本单位引进人才现有住房状况、人才引进层次规模和人才引进预期情况,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以不改变土地性质,在自有土地上建设一批规模适当、面积适中、环境良好的人才公寓。这类人才公寓产权隶属所在单位,不准上市交易,其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由自建单位负责。
2、按比例配建。在“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时,合理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有计划地引导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商品房的同时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建成后按建设成本价由政府收购。
3、市场运作。市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经营人才公寓项目。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也可以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增加人才公寓数量。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为引进人才提供专业、规范的住房租赁服务。探索采取购买服务模式,将人才公寓等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房源,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第八条 人才公寓的供应对象
《驻马店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分类办法》规定的各类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
第九条 人才公寓的分配标准
A类人才可安排20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B类人才可安排16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C类人才可安排12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D类人才可安排10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E类人才可安排7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
第十条 人才公寓的供应方式
1、奖励人才公寓。对刚性引进的A类、B类高层次人才及特别急需紧缺的专家型人才,按人才层次直接分配相应面积的人才公寓一套,在我市定居工作满10年后,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应手续。
2、购买人才公寓。对购买人才公寓的,销售价格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共同确定。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地块成交的楼面地价、建安成本、全装修成本、成交楼面地价10%以内的运营成本等总和。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人才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可按不低于销售价格的20%给予配套补助。面积超出规定标准范围的,超出部分可按市场价格由购买人自行承担。
3、购买商品房。对不选择人才公寓、在市区首次购买商品房的,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及紧缺程度,适当给予一次性购房货币补贴。补贴费用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分担。
4、租赁人才公寓。对租赁人才公寓的,租金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的平均租金,并由用人单位对承租人给予一定的补贴。
5、租赁商品房。对租住商品房的,按照租赁人才公寓的标准给予货币补贴。
6、人才公寓周转房。以短期兼职、项目合作、技术联姻、提供智力等方式柔性引进的人才,在驻工作期间和其他方式引进的人才来驻初期的住房需求,由市政府明确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周转房,以低租金或免租金方式,提供给引进人才居住,重点解决柔性引进人才短期性和其他引进人才过渡性住房困难。周转房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周转房应实现拎包入住和基本达到本地较高居住水平,并提供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周转房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和急需紧缺程度等情况,明确不同居住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分配程序
1、申请登记。符合人才公寓配售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持人才认定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向市人才办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资格复审。市人才办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提出明确分配意见。
4、明确顺序。市人才办对所有申请人进行排序。排序以申请人人才层次高的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到较低层次人才依次排序。同一层次的人才,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顺序。
5、排序公示。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分配。
6、公开选房。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一次性签字挑选房号。
7、签约备案。分配人才公寓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分配对象签订三方合同,办理有关入住等手续,并将签约合同报市人才办备案。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的产权和使用管理
1、奖励人才公寓,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自主产权”。 对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奖励人才公寓,追缴全额租金和其他费用。
2、购买人才公寓,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价格、上市交易等内容。由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产权型人才公寓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5年内调离本市的,按原价格收回购房人所购买的人才公寓;超过5年但不满10年上市交易的,溢价部分的50%归政府所有。
3、租赁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人事关系调离本市或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人才,以及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的人才公寓,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的公寓。
4、人才公寓周转房由市人才办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才办应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动态掌握引进人才住房需求及房源等情况,加强综合管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入住人才公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即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应的人才公寓,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才公寓,并记入诚信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