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现将《驻马店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9日
《驻马店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操作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驻马店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驻建〔2020〕296号),切实做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人才公寓房源筹措、供应对象和方式、分配管理、分配程序等制定以下操作细则。
一、房源筹措
人才公寓房源筹措来源途径:政府购买、单位自建、公租房。共筹集人才公寓现房420套。拟新建160套。
(一)政府购买。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原公房拆迁补偿资金2000万元。拟购买市区位置较好、生活便利、简装修的建成商品住房30套。
(二)单位自建。黄淮学院人才公寓楼150套,已入住引进人才120套,空置30套。
(三)公租房。市保障房服务中心30套,高新区230套,天方药业100套。
(四)政府新建。拟规划在市复兴路与泰山路交叉口北100米东侧区域新建人才公寓20000平方米160套。
二、供应对象和方式
人才公寓的供应对象为人社部门认定的人才,且其家庭在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内无住房的,按照不同层次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人才公寓租金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70%的标准确定。对于租住市场商品房或租赁住房的人才,可按照同区域内租赁人才公寓的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给予租金补助。
三、分配管理
人才公寓按照“高端优先、属地管理、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实行轮后分配。
市本级政府筹措的人才公寓,重点面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引进人才且本单位不能解决住房的高端人才。由市住建局会同人社局根据项目房源及人才情况,确定分配方案。用人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分配结果要报市人社局和市住建局备案。
四、分配程序
(一)申请登记。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向市住建局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资格审核。市住建局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经审核,复核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入评分排序环节,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取消排序资格。
(四)评分排序。市人社局所有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评分排序以申请人人才层次高的优先,从高层次人才到较低层次人才依次排序,同一层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顺序;分值相同的,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先后。排序结束后按照房源与申请人排序结果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人选
(五)配前公示。市住建局将入围人选和排序结果在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方可分配。
(六)公开选房。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组织公开选房,入围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顺序一次性签字挑选房号。
(七)签约备案。在规定时间内,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公寓运营单位、配租对象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缴纳房租等相关费用,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五、申请人才公寓时应提供材料
(一)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已婚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单身承诺或未婚承诺;
(三)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才分类评价证书等相关证明;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等凭证;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使用管理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人才公寓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其配租的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驻马店市或者不在驻马店市工作和生活的;
(二)在本市购房且交付使用的;
(三)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四)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已租赁住房的情形。
人才公寓的退出管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住建局会同市人社局,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房源、配租、后期管理等情况。
七、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人才公寓,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