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人社办〔2020〕4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44号)和省人社厅6月19日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及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失业保险扩围稳岗的重要意义
豫人社办〔2020〕44号文件是我省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经济下行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落实“六稳”“六保”的重要举措,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保就业载体具有重大意义。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失业保险扩围稳岗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应返尽返的目标任务,努力扩大受益面,确保参保企业及失业人员及时充分享受到政策帮扶。
二、把握政策标准,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豫人社办〔2020〕44号文件综合了失业保险七个方面惠民利企政策,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掌握吃透政策标准,坚决防止错发、乱发,错领、冒领现象发生,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一)准确把握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范围。此次扩围共涉及三类人员:一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的办理,无需个人申请,经办机构可通过内部信息比对,核对档案年龄信息,确定其就业状态、领金期限。二是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的办理,要与养老部门对接,以养老部门确定的享受时间为准,并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方可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三是超出申领期限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办理,必须是原来符合申领条件因超过申领期限而没有领取失业金待遇的失业人员,根据6月19日省人社厅视频会议精神,执行时间暂按从2018年12月29日新社保法修订之日起开始,对于2018年12月29日之前未领取失业金人员前来申请时,要做好解释工作,并进行登记统计。
(二)严格落实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的时间节点、人员范
围和补助标准。1.阶段性:是指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的失业人员,办理期限可延长至2021年6月底。2.发放人员范围:一是指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二是指2020年3月至12月,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3.发放标准:按照豫人社办〔2020〕44号文件规定的统筹地区失业金标准比例执行,是贫困县(含已脱贫仍然享受政策的)的,失业金标准仍按贫困县的标准执行。4.领取失业补助金,不需要进行失业登记。5.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最多可申领6个月。
(三)正确理解稳岗返还政策要求。1.提高返还比例的企业是指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时间是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返还标准最高到100%;3.今年已经按50%或60%标准申领过需要补发的中小微企业,必须是目前仍然存续的企业。4.符合补发条件的企业,不需要企业再提供申请材料,经办机构依据原审核发放数据进行核算,直接补发到企业账户,经办机构需要报送《统筹地区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补发情况表》(附件1);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且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小微企业,不需要企业申报,经办机构可通过内部数据比对,查看去年年初、年末和今年6月份缴费情况,确定是否符合享受条件,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经办机构需要报送《统筹地区30人以下小微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情况表》(附件2)。
(四)认真落实其他政策。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和延长阶段性失业保险费免征期限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三、加强领导,加速推进政策落实见效
失业保险扩围稳岗政策,事关基本民生,事关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在站位更高、作风更实、服务更优、助力更准上狠下功夫,加速推进政策落实见效。各县区于7月25前将需要补发的企业和参保职工30人以下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小微企业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市劳动就业处征缴科。
附件:1.统筹地区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补发情况表
2.统筹地区30人以下小微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
贴情况表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 | ||||||||||||
统筹地区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补发情况表 | ||||||||||||
2020年 月 日 | 单位:人、万元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上年末职工人数 | 企业类型 | 上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 稳岗措施涉及职工人数 | 已发放 稳岗补贴 | 同意补发稳岗补贴 | 备注 | |||
兼并重组 | 化解产能过剩 | 淘汰落后产能 | 其他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合计 | ||||||||||||
统筹地区人社部门意见: |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意见: |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统筹地区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市失业保险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一份。 | ||||||||||||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本表核拨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表编报用款计划并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
附件2 | |||||||||||
统筹地区30人以下小微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情况表 | |||||||||||
2020年 月 日 | 单位:人、万元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上年末职工人数 | 企业类型 | 上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 稳岗措施涉及职工人数 | 同意发放稳岗补贴 | 备注 | |||
兼并重组 | 化解产能过剩 | 淘汰落后产能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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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统筹地区人社部门意见: |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意见: |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统筹地区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市失业保险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一份。 | |||||||||||
*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根据本表核拨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表编报用款计划并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