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部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现实的临时性用人需求,我局本着工作需要、总量控制、辅助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代市政府起草了《驻马店市编外聘用人员聘用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2889177
附:《驻马店市编外聘用人员聘用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年10月20日
驻马店市编外聘用人员聘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本级编制外聘用人员(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编外人员(不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且有聘用临时人员政策依据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使用编外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限于从事公共服务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技能性、服务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财务、执法、涉密和人事工作,不得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中小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不得担任行政职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项,如保安(门卫)、保洁、绿化、食堂、会议服务、水电维修、物业维护等岗位,原则上采取服务外包的形式,不再使用编外人员。
第四条 使用编外人员要坚持工作需要、总量控制、统一规范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审批市本级编外人员使用员额总量和分配。用人单位使用编外人员需报经市政府审批后,方可使用。用人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岗位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审批与招聘
第五条 编外人员使用计划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计划申报。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报告中应明确使用岗位、政策依据和计划使用人数,并填写《驻马店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申请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年10月前将下半年计划申报和审批办理完毕。
﹙二﹚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对用人单位的编制情况、人员情况、工作情况、聘用期限和政策依据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编外人员。
第六条 使用编外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具备拟使用岗位所需的基本要求;
学历要求:技能岗位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工勤岗位可放宽至高中以上,特殊岗位需要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年龄要求:首次聘用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殊岗位经批准可根据岗位实际需要确定年龄。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
﹙五﹚拟使用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编外人员招聘程序:
﹙一﹚根据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的书面报告,明确招聘岗位、聘用期限、招聘人员所具备的年龄、学历、专业、技能等基本条件。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指导监督招聘的报名、考试、体检、公示等工作。编外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公开招聘所产生的费用由市财政保障。
(三)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员来源较少且难以形成竞争或特殊岗位不宜公开的岗位,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编外人员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依法依规选择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编外人员进行管理。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管理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照市场价格商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编外人员进行考核。编外人员不得跨单位流动,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服务协议将编外人员退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退回编外人员后,用人单位不得自行招聘编外人员,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再次申报。
第十条 编外人员的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一)考核原则。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考核的具体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内容(考核办法可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三)考核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用人单位编外人员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的15%。
(四)时间安排。编外人员的年度考核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编外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与绩效报酬挂钩,同时作为对编外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退回;如两年连续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当年考核可直接定为不称职,并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员额减控。
(一)编外人员开展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且没有新增工作任务的;
(二)服务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或两年连续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四)编外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编外人员自动辞职的。
编外人员辞职、辞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单位通过第三方机构正在使用的临时人员,在服务协议或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如有继续使用需求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编外人员。
第四章 终止和续签
第十三条 服务协议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并将更改后的服务协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服务协议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服务协议即行终止。用人单位被撤销的,服务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服务协议。因故需要解除服务协议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要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解除手续。
第十六条 服务协议签订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服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续签须重新签订服务协议,并将续聘后签订的协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续聘协议须在服务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第五章 服务期间待遇
第十七条 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编外人员所从事的岗位确定相应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编外人员工资待遇按照驻政纪〔2020〕143号会议纪要执行。绩效工资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实绩和考核结果确定,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每年3000元,称职等次每年2000元,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发放绩效工资。编外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工资增长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编外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由市财政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按规定为编外人员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驻马店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