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胡晓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过程中,存在工资难以足额发放、劳动保障维权缺乏强制手段、农民工维权难度大的问题。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21年,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立案办理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155件,为1367名农民工追发工资2926.67万元。但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比较严重,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任务非常繁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负着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职责,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为维护好农民工劳动权益,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国发办[2016]1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将继续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知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使企业自觉做到依法规范用工,同时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环境。
二、加大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工作力度,通过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加大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执行工时制等情况,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三、会同住建部门全面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和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考勤、工资结算信息,实行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明确工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约定支付的时间、标准和方式,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包工头”,凡因无用工资格的“包工头”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凡被记入不良信用档案的企业,对其在资质晋级、增项、招投标、评优等方面给予限制。对因企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多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及其法定代理人,列入黑名单,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实行重点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其停止招投标活动、降低资质、取消相关责任人员的资质证书,直至驱逐我市建筑市场。
五、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与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进一步加大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对达到刑事立案条件的拖欠工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达到惩处欠薪违法犯罪行为、震慑犯罪分子,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公正的目的。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