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进行维权。
二、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劳资纠纷,防止劳资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劳动纠纷发生;
3、向所在单位、单位工会、基层调解组织和所在地劳动仲裁调解仲裁委员会反应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三、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纠纷受理范围、申请方式和管辖
1、受理范围。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所有纠纷。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有异议的除外。
3、地域管辖。劳动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五、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受理条件应当符合《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的受理范围。
2、调解纠纷。
(1)调解前应当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
(3)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