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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
来源:局办公室       浏览量:3485       发布时间:2019-05-29 11:54
局办公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下简称为补贴)。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需要,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提高其养老待遇水平,保障其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依法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补贴,全省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先保后征。先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谁征地、谁保障。由征地政府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再筹资缴费。

——同地同价。在同一统筹区内,被征收同等面积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补贴。

——可持续、能转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由省级确定最低补贴标准,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适应流动性需要,使补贴资金能够随着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衔接。

二、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意见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二)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简称为土地)被依法征收;

(三)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四)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户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自主选择指定,也可以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具体补贴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登记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自然资源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补贴办法及标准

(一)每次征地,征地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

(二)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其中,省直管县(市)补贴标准按照所在省辖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进行核算。

(三)每户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四、补贴方式及衔接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

1.补贴对象在当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补贴对象在异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1.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之后补贴对象又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合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之后没有在当地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视同为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其中,补贴对象在外省(区、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该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补贴对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补贴对象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五、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

(一)费用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用中单独安排,计入征地成本。各地应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政府储备用地,由征地政府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由用地单位缴纳预存社会保障费用。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批准后用于支付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征地未获批准的,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将预存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返还缴存单位。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一律不得报批征地。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变动、补贴标准调整和资金收支情况等适时调整并公布实施。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补贴所需资金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二)资金拨付。实施征地前,自然资源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据实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财政部门应及时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并足额拨付到位。补贴对象未确定、补贴资金未足额拨付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三)资金管理。各地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它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六、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意见实施前被征收全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意见实施前被征收部分土地且符合当地当时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除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外,本意见实施后再次被依法征地的,新征收的部分按照本意见进行补贴。

(三)对于本意见实施前被征收部分土地但未达到当时当地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衔接办法。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省辖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督促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和程序。征地获批准后,征地政府应在征地公告中明确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及确定补贴对象的工作安排等。村集体(社区)根据工作安排,对农户被征地情况、补贴对象基本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补贴对象及被征地面积进行初审。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征地的合法性、征地范围及被征地面积进行审核。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报同级政府审定批准后,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财政部门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足额拨付资金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函告自然资源部门,并在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及时办理补贴和支付手续,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业务流程和衔接办法,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要求,建立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行网上经办,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三)搞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各地要妥善处理好本意见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加快政策落实落地。要认真搞好资金测算,合理确定当地补贴标准,实现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实施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四)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9年12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本意见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我省已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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