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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保生活 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保生活 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局办公室       浏览量:2949       发布时间:2020-07-07 17:13
局办公室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豫人社办〔2020〕44号文件是我省人社部门落实“六稳”“六保”的重要举措,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保就业载体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区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失业保险扩围稳岗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用心用情用力抓好此项工作,切实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二、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豫人社办〔2020〕44号文件综合了多项失业保险惠民利企政策,有的是对现行规定的扩展强化,有的是对国务院、人社部近期出台新政策的细化,有的是对经办程序的规范简化。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文件的学习研究,按照文件明确的范围、标准、条件,按照省人社厅6月19日视频会议政策解读,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稳就业”原则,精准实施好扩围保生活、稳岗保就业政策,不得增加限制性附加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和企业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应返尽返,不折不扣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三、加强领导,全力以赴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失业保险扩围稳岗政策,事关基本民生,事关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县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实施过程中要落实中央“放管服”要求,强化信息资源共享,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精心组织,马上就办,在站位更高、作风更实、服务更优、助力更准上狠下功夫,切实把做好扩围稳岗工作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坚决把国家和上级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3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

保生活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根据《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扩围保生活、稳岗保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范围

(一)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大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不再享受促就业相关待遇。政策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1日起。

(二)取消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对超出申领期限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应当受理并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

上述三类人员停发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仍按国家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认定标准为: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即: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不含参保不足1年个人不缴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办理期限最长可延至2021年6月底。

(一)发放标准:累计缴费2年以上的(含2年)参保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累计缴费1年以上(含1年)不足2年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0%执行;参加失业保险不足1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执行。

(二)失业补助金不得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且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享受失业补助金的同时,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但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补助金不得办理异地转迁申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前期应享受未享受的失业补助金应一次性补发。

(三)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和价格临时补贴: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起有参加失业保险记录,但累计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即《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中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办理期限最长可延至2021年2月。

(一)发放标准:累计参保不足6个月的,发放1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累计参保满6个月不足1年的,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二)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不得以户籍区分待遇条件。临时生活补助每人只能申领一次,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临时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四、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联动机制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前期应享受未享受的应一次性补发。

五、延长阶段性失业保险费免征期限

原定2020年6月底到期的阶段性免征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底。

六、加大稳岗返还实施力度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一步放宽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享受条件,提高返还比例,支持企业渡过难关。

(一)提高返还比例。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将稳岗返还标准由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100%。

(二)快捷发放稳岗返还。在确保基金安全前提下,通过内部数据比对核查,对今年以来已按50%标准申领稳岗返还且目前仍然存续的中小微企业,尽快按新的100%稳岗返还标准予以核算,直接补发到企业账户;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且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的小微企业,无须申报,直接将资金返还到企业账户。

(三)倾斜支持重点企业。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在现有政策基础上,重点向对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受疫情严重影响和实体企业倾斜。对医疗物资、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供应保障企业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发放。

其他企业稳岗返还申领发放仍按原政策执行。

七、畅通待遇申领渠道

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可登录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http://222.143.34.121/portal/#/home),在网上申领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未能实现网上经办的,也可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申领。经办机构要实行“一门、一窗”给予办理,避免服务对象“进多个门,跑多次腿”。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结果可以网上查询或现场查询,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发放相关待遇。

各地要于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统一建立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全国线上申领入口,并向各地提供全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服务。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充分认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就业工作重要性。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就业系列政策是国家和我省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经济下行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保就业载体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围绕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应返尽返的目标任务,努力扩大受益面,不得增加限制性附加条件,确保参保企业及失业人员及时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

(二)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压实责任。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省厅将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的作用,支持基金薄弱、情况特殊的统筹地区,保证各项政策有序实施。同时要强化监督管理,主动与相关监督部门做好政策沟通,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审核、拨付等工作,严防冒领、骗取、套取基金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失业保险扩围保生活、稳岗促就业政策是救急救困政策,力度大,时效性强。各地要注重快办特办简办,主动提高服务意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广泛采用现代多媒体信息传播手段加强宣传,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更好地保民生、稳就业、助发展。

政策执行中遇到困难或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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