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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人社〔2020〕6号
来源:局办公室       浏览量:796       发布时间:2020-03-09 16:22
局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20〕7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及时落实,特提如下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承担主体责任。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有重大作用。各县区要承担主体责任,及时成立领导小组,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各项保险待遇按时发放不受影响。

二、加强工作协作,主动履职尽责。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强部门间协作,运用信息共享机制,科学划定企业规模类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人社、医保等部门及时推送征缴计划,会同税务部门做好征缴和企业退费工作,第一时间保证减免政策落实落地。

三、加强政策宣传,简化办事流程。各地要以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保证所属企业应知尽知。要稳定现有的征缴方式,不得增加企业实际征缴负担,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大力推行“不见面”办理方式,不得要求参保单位办理额外的申报手续和提供其它证明材料。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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