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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 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 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局办公室       浏览量:593       发布时间:2020-03-13 09:08
局办公室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社〔20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学习,密切协作,严格执行减免政策,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密,稳就业、稳企业,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涉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请及时市人社局城乡居保科联系涉及医疗保险的,请及时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联系。

市人社局城乡居保科: 韩明华   0396-2899936

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      0396-2788878

 

 

                                   2020年3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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